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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为何出卖东三省给日本?孙中山为救国而卖国

来源:讲历史2015-07-31 15:23:30责编:桂婷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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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据与孙文有密切交往的内田良平说,从1905甚至更早时开始,孙就曾在游说日本朝野人士时一再声称:“满蒙可任日本取之,中国革命的目的在灭满兴汉”,“日本如能援助中国…
据与孙文有密切交往的内田良平说,从1905甚至更早时开始,孙就曾在游说日本朝野人士时一再声称:“满蒙可任日本取之,中国革命的目的在灭满兴汉”,“日本如能援助中国革命,将以满蒙让渡与日本。”从1898年起至1923年止,包括与森恪的谈话在内,类似的记录共10条,交涉对象包括首相、陆军参谋总长、政坛元老、财阀等等。
在中国现代史上,孙中山在废除帝制、创建共和功不没,这也是后来人们尊称他为国父的主要因素。但是孙中山为了获得外国力量的支持,也做出过一些出卖国家利益的事情。
政治家和政治组织的内外政策是交相为用的。与其对内政策紧密联系,孙文的对外政策上也留下一长串平常人难于理解的记录。
从民初开始,这些记录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中就不断有所披露,在研究近代中国的史家中对有关事实毫不知情的,大约十分罕见。
不过,在中国大陆,人们没有把这些史料系统排列出来,加上标准教科书讳莫如深,一般读者知道真实情况的似乎也不多。请读者允许我做一回文抄公,主要根据中国大陆近20年的出版物,将有关事实抄录如下:
第一,“在华南境内给法国以大面积的租界”。“约摸在1900年6月初,孙博士(按:早已有人指出,孙文一生从未得过博士或荣誉博士学位,说他是博士纯属以讹传讹。可能是 Dr。——医生的误译。他是医学院毕业生,也行过医。)会晤了法国公使朱尔斯·哈尔蒙德……希望得到法国军火装备和法国军事参谋的帮助,按照哈尔蒙德先生的报告,作为交换条件,孙中山提出在华南境内给法国人大面积的租界”。
孙中山为何出卖东三省给日本?孙中山为救国而卖国
1902年12月底或者1903年1月,孙中山抵河内,与法国总督的私人秘书会谈, “孙博士答应,在华南建立起联邦共和国以后,它将转向法国要求帮助,为了取得法国的支持,并将给以大面积的租界。”
第二,1910年 3月,孙文与美国人荷默·利和布思会谈,“这三个人建立了一个‘辛迪加’……孙博士任命布思为辛迪加和同盟会两者的‘驻国外的唯一财务代表’,并且授他以处理贷款、收款和购买所有陆海军装备的代理人的全权。辛迪加保留其权利,以负责掌握铁路建设的借款,割让满洲矿藏租借地给美国支持者,在临时政府建立以后,将借款转用于中国的经济建设。”“美国人同意在十七个月之内筹足三百五十万元,分为四期摊付给孙博士。”
第三,武昌起义后,孙文到了伦敦,寻求英国政府的帮助。“孙博士答应在英国政府的建议下活动……他答应给英国和美国享有超过所有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
他将把中国的海军置于服从他个人命令的英国军官指挥之下,对于日本的态度,他将根据英国的建议办事。”由于英国政府寄希望于袁世凯,没有理睬这些建议。
第四,出卖满蒙。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身为临时大总统的孙文,偕同秘书长胡汉民同三井财团代表森恪及宫崎滔天、山田纯三郎会谈。会谈前,森恪等曾得到先后出任首相的日本政界元老桂太郎、山县有朋等授意,冀图与孙文等革命党人订立密约,使东三省归日本所有。
会谈中,孙文表示:“当此次举事之初,余等即拟将满洲委之于日本,以此希求日本援助中国革命。”日本政府如能 “火速提供资金援助”,“余或黄兴中之一人可赴日本会见桂公,就满洲问题与革命政府之前途,共商大计。”森恪在会谈当天下午6时还发出一封经过孙文、胡汉民修改的致日本有关人士的特急电报,内称:“关于租借满洲,孙文已表应允……如能在汉冶萍公司五百万元借款之外再借与一千万元,则孙等与袁世凯之和议即可中止,而孙文或黄兴即可赴日订立关于满州之密约。”
此事一波三折,最后因日本陆军大臣石本新六的反对没有办成。原因是:“按照日本军部的扩张主义分子的观点,在中日、日俄两次战争中,满洲是日本人为之抛洒珍贵的鲜血的地方,理应享有一切权益,而无须以金钱收买。”
据与孙文有密切交往的内田良平说,从1905甚至更早时开始,孙就曾在游说日本朝野人士时一再声称:“满蒙可任日本取之,中国革命的目的在灭满兴汉”,“日本如能援助中国革命,将以满蒙让渡与日本。”
从1898年起至1923年止,包括与森恪的谈话在内,类似的记录共10条,交涉对象包括首相、陆军参谋总长、政坛元老、财阀等等。
第五,把设立国家中央银行的权利让给日本人。1912年1月10日,南京临时政府刚刚成立,孙文便致信曾任大藏大臣的阪谷芳郎,委托他建立中国的中央银行。同日,又电告阪谷:“设立中央银行事,应即迅速进行。”
十天后,阪谷便复函孙文说“接到贵电及中华民国元年一月初十日贵翰,委托阪谷以贵国中央银行设立之事”,因此他草拟了《中华国立中央银行设立特许札》,要求孙文盖章批准。其中规定“该特许札之有效期限,自交付特许札之日起算,以五十年为限。”“该银行有发行纸币之特权。”其他职能包括“国库之岁入及岁出”、“内外国债之整理及新招集国债之时,可使该银行办理”、“货币之整理及改造”、“管理印花纸出入贩卖等事”、“政府设定监督银行之业务”等等。重要人事之“任免全权”,也交给阪谷,虽然规定“政府自该银行开业年满五年之后,于一年内以付价,得收买外国人所有股份”,但又规定“政府于本条期限之间不能收买,则本条买收权为消灭。”
把设立经营和管理中央银行的特权交给一个曾任外国内阁大臣的外国人,担负财政收支、发行货币和监督全国银行系统的重任,这是事关国家主权的大事。孙文如此轻率地处理,虽然当时没有办成,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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