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扈氏,是夏代时期一个部落或酋邦。传说禹时就曾发生过“攻有扈”,“以行其教”的战争。禹得权位后,在钧台大宴各地部落首领。有扈氏对启破坏禅让制度的做法十分不满,拒绝出席钧台之会。启以“恭行天之罚”的名义讨伐不服从他的有扈氏。所以《史记·夏本纪》有“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的记载 。战争的结果是有扈氏被打败,夏后启灭掉了有扈氏,它的族众被沦为牧奴。
有扈氏的故地旧说在今陕西户县,但近人利用多学科研究成果,考订其故地在今河南郑州以北新乡的原阳、原武一带,应更符合历史实际,得到不少学者的赞同。而这个地区正和夏后氏活动地区相邻,文献记载,“自洛汭延于伊汭,居易毋固,其有夏之居”,又说“昔夏之兴也,融降于崇山”,崇山就是今中岳嵩山,“禹都阳城”,其地当在今河南登封一带。
考古学上的夏文化发祥地是在以嵩山为中心的伊洛颍汝地区,尤其是在“有夏之居”的伊洛地区,流传很多关于禹的传说,如春秋时人们曾“见河洛而思禹功”,赞叹“微禹,吾其鱼乎”。在一些文献中更明确地记载了启之子太康都斟鄩〔今河南偃师境)。伊洛之间的巩县稍柴、偃师二里头都有大范围的夏文化遗存,二里头更发现了宫殿遗址,很可能从启开始,已将政治中心逐渐移向伊洛平原。而无论是阳城还是斟鄩,距离原阳有扈氏故地均约百公里上下,而且都在古黄河以南,所以有扈氏的叛服对夏后氏统治影响至深,这是夏后氏得知有扈氏不服而发动甘之战的一个主要原因。
启伐有扈氏的甘之战是两强相遇,因而打得十分激烈,但留下的有文字记载的史料不多,主要是启的一篇战斗动员令《尚书·甘誓》,全文为:“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文中第一段介绍《甘誓》背景,是启在战于甘之前,召集左右高级官吏申明纪律约戒的誓师词。“六卿”过去的解释多认为是六军之将,实际上“六卿”和“六军”都是周代以后出现的,是成书时借用的后代词汇,其所指当即下文中的“六事之人”。在古文字中事和史是一个字,商代甲骨文中商王所称的“我史”、“朕史”、“东史”、“西史”等往往参与征战,所以夏后启召“六事之人”传达战争约戒就很容易理解了。第二段是誓师词全文,首先宣布有扈氏罪状是“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意思是指责敌人上不敬天象,下不敬大臣,引起天怒人怨,所以伐有扈是代天行罚。其次宣布军事纪律,命令部属各自奉行命令,忠于职守,努力战斗,还申命奉行命令者将在祖庙中受到奖赏,违背命令者,将在社坛前处死。和伐三苗的《禹誓》相比,可见启时最高行政长官的权威是前一个历史时代无法相比的。
相传启初“与有扈氏战于甘泽而不胜”,总结原因说“吾地不浅,吾民不寡,战而不胜,是吾德薄而教不善”,于是励精图治,“亲亲长长,尊贤使能,期年而有扈氏服“。可见启取得甘之战的胜利,“灭有扈氏,天下咸朝”是很不容易的。
甘之地望有陕西户县境、河南洛阳西南和郑州以西古甘水沿岸等说法。
据今所知,有扈氏故地不在陕西,所以户县说可排除。洛阳说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据《水经注》这里虽有甘水和故甘城,但与甘之战的古战场无涉,如前所述,伊洛平原是夏文化的腹心地区,启伐有扈,战场不可能置于自己的后方。甘地是夏王启讨伐有扈氏叛乱的一个重要战场,其地理位置必在双方势力范围邻接处,而且根据夏王朝处于攻势、有扈氏处于防御的作战态势,前人关于甘地在有扈氏南郊之说值得重视。考今荥阳地区古代曾有潘水和荥潘之泽,周代以前称甘水和荥甘,地傍甘水和荥甘之泽的区域则为甘地,它北距原武有扈氏故地仅数十里,西傍印山岭,东邻圃田泽,是有扈氏的南方门户,也是启与有扈氏大战的古战场,这一说法是有道理的。荥阳不仅对有扈氏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地点,荥阳之西即巩县、偃师,也是一条进入“有夏之居”的必经之路,夏王朝面对有扈氏的威胁,要保卫他的腹心地区,也要把敌人拒于甘地,即今郑州西北古荥泽之外。
启与有扈氏作战之前,在甘宣誓,《尚书·甘誓》对此有记载,原文如下:
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大意是:即将在甘进行一场大战,于是夏启召集了六军的将领。王说:“啊!六军的将士们,我要向你们宣告:有扈氏违背天意,轻视金木水火土这五行,怠慢甚至抛弃了我们颁布的历法。上天因此要 断绝他们的国运,现在我只有奉行上天对他们的惩罚。 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善于用箭射杀敌人,你们就是不奉行我的命令;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善于用矛刺杀敌人,你们也是不奉行我的命令;中间驾车的兵士如果不懂得驾车的技术,你们也是不奉行我的命令。服从命令的人,我就在先祖的神位前行赏;不服从命令的人,一律处死在祖庙前,并且株连妻、子,罚作祭坛上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