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熙土断 ,指的是东晋安帝义熙九年(公元413年 )三月的土断,时任太尉的刘裕因桓温庚戌土断过时已久,逐渐失去作用,国内人民和实际户口很不一致,给国家兵役来源及租赋收入造成混乱,因而请求再次实行土断。刘裕实行义熙土断时,除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今江苏镇江、常州一带)的住户可以不进行外,其他流寓郡县大多被并省,归入本地郡县。会稽(今浙江绍兴)四姓中的余姚士族虞亮抗命,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以死刑,于是豪强肃然,远近知禁。它打击了东晋豪强士族势力,对维护东晋政府的兵役来源和租赋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断,即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
西晋时已出现土断概念。晋初司空卫瓘主张恢复汉代乡举里选法。户籍都按住地编定,取消客籍户,选举由乡里评定。这是针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提出的。东晋、南朝的土断则是针对当时侨人和侨州郡而实行的政策。
西晋末,北方人民大量南流,东晋建立后,政府设立了许多侨州、侨郡、侨县予以安置。他们只在这种侨立的地方机构登记,称为侨人。侨人的户籍称为白籍,不算正式户籍,入白籍者不负担国家调役。侨人有的相对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他们虽在侨县登记户籍,却不住在侨县寄治的地方。侨州和它所属的郡县也不是都在一处,有的相距很远,管理极为不便。
侨州、郡、县开始也只是办事机构,并无实土,所以仅在晋陵(今江苏常州一带)一郡就有侨立的徐、兖、幽、冀、青、并六州的十多个郡级和六十多个县级机构。各州侨人既和原来的江南土著百姓杂处,又彼此相互混居,却分属于不同的州、郡、县管理。流民南下之初,多数还想重返故里,所以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而且流人初到,并无产业,为了安抚他们,凭借他们的武力为北伐资本,也不能不给以优复特权。但北伐多次失败,重返绝望,居处既久,人安其业。侨人中的上层已多占有田园别墅;下层的除了沦为部曲、佃客、奴婢者外,也通过开荒或其他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生活无异而负担不同,容易引起侨旧矛盾。而且许多江南农民也逃亡而变成豪强私附。这些都不利于东晋政府的统治,因此东晋政权在江南站稳脚跟之后,便要实行土断政策。
东晋的第一次土断是在成帝的咸和年间(326—334)。以后东晋及宋、齐、梁、陈历代都进行过土断,见于记载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兴宁二年(364)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诏。故名)和安帝义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刘裕(即宋武帝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都以严格执行见称。庚戌土断时,晋宗室彭城王司马玄因藏匿五户被下狱治罪;义熙土断时,会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死。
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搜括出来,充作政府的赋役对象,这也是土断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后期更为侧重。
土断受到侨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对,士族害怕丧失作为北来高门的标帜,百姓则深知从此要负担沉重的调役,所以宋孝武帝时,雍州刺史王玄谟要土断雍州侨民,侨居雍州的河东大族柳氏带头反对,宋政府以百姓不愿属籍,停止实行。即使以严厉著称的义熙土断,也把在晋陵界内的徐、兖、青三州流人除外,因为这三州流人正是组成刘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刘裕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在土断时保留部分侨州、郡、县,并从南方原有州郡中划出部分土地来归它们管辖。这是照顾侨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来大族赞成土断的条件。
土断结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财阜国丰”;侨人则加入了负担调役的行列,从此由北人变成了南人,客观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于每次土断都不能彻底,遗留下一批没有著籍的侨人;又由于北方流人不断南下,新的侨人和侨郡县不断出现,所以土断政策继续推行,贯穿整个东晋、南朝。
义熙土断,是第四次土断。也是比较彻底的一次,它打击了东晋豪强士族势力,对维护东晋政府的兵役来源和租赋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